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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建设教育协会章程(草案)起草说明

时间:2012-03-01 来源:辽宁省建设教育协会

各位代表:

我受辽宁省建设教育协会(简称“协会”)筹备组的委托,现就《辽宁省建设教育协会章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的有关问题向各位代表作如下说明:

、起草《章程》遵循的原则

1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《章程》。《章程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国务院颁布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省政府颁发的《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》,保证本协会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。

2、《章程》明确协会的性质。协会是由辽宁省境内建设行业各级各类教育、培训机构及相关部门、企业组成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,是联系和沟通政府、企业、培训部门、建筑类或开设建筑类专业的各级各类院校的桥梁和纽带。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。

3、《章程》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。确定实行自愿、互利、平等的合作原则。保证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。 

二、关于《章程》有关问题的说明

1、本会章程(草案)共八章五十条,其中包括:总则、业务范围、会员、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、资产管理使用原则、章程的修改程序、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和附则等内容。

2、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团结组织全省建设教育工作者和相关单位,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,推动教育教学改革,培养高素质建设人才,为我省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。

3、协会的业务范围共确定了十项任务,其工作对象有两类:一是学校(建筑类或开设建筑类专业的各级各类院校),二是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。工作内容有四个方面:一是开展关于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培养、储备、开发、使用等理论探讨、研究、交流;二是组织开展各类专业技术、各工种培训,组织技能竞赛、评优等活动,特别是协助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,把学历教育与岗前培训结合起来,推进“双证教育”健康发展;三是开展与省内、外社团组织的学术交流、业务合作和友好往来;四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为会员提供教育咨询和业务服务。

4、草案第五章“资产管理使用原则”、第六章“章程的修改程序”、第七章“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”和第八章“附则”等内容,基本是按照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的一般要求起草的,均为协会运作的法定条款。

三、关于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

1、《章程》草案第四章对协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:常务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,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,对理事会负责。建议名单由37个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,根据省民政厅的要求,常务理事单位的推荐应体现其代表性和覆盖面,因此,一些申请要求做常务理事的会员单位没能如愿以偿,在此敬请谅解。

2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原则,协会设置日常办事机构,考虑到目前实际状况,处于初创时期,不宜大而全,因此,只设置秘书处,将多项职能合并,以利于尽快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。

3、会长、副会长建议名单主要为发起单位推荐的人选。特别说明的是,按照有关规定,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职领导不得在社团组织中任职,但为了加强主管部门对本会工作的领导,我们聘请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殿纯为本会顾问,聘请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处长王莉为名誉会长。

4、秘书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,同时,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会业务的协调工作。

四、关于经费来源

协会经费来源共分六部分,即会费、捐赠、资助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、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。本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了《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》,本会的财务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
《章程》是协会行动纲领和活动准则。制订一个符合实际的好的章程,就是树立了一面有影响的大旗,对规范协会工作,保证正确的发展方向起着重要作用。在起草过程中,协会筹备组在省民政厅民管局领导的指导下,参考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、结合我省实际,征求各方面的意见,反复修改,几易其稿,形成了今天的草案,为便于大家审议,特做以上说明。

《辽宁省建设教育协会章程》草案,请大会审议、并以无记名形式予以表决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谢谢大家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辽宁身建设教育协会筹备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1年7月15日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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