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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建设教育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(草案)

时间:2012-02-22 来源:辽宁省建设教育协会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及管理工作,保障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有基本的经费,更好的为会员服务,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有关文件规定,参照省内外相关社团组织做法、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,制定《辽宁省建设教育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》。(下称《办法》)

第二条 根据《辽宁省建设教育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凡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应按照本《办法》的规定,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。

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

第三条 根据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在协会中承担的职务和会员性质,实行按级差缴费的制度。

第四条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会长、副会长单位2000元/年,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/年,会员单位500元/年。个人会员300元/年。

第五条 会员应按照相应的会费标准,原则上在每年的3月份一次性缴纳当年度会费。

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

第六条 遵照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使用好会费,服务好会员。

第七条 会费的主要用途包括组织各类行业活动、向会员提供各项服务、协会网站建立和维护、建立完善协会档案和服务网络,补充协会日常费用和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等项支出。

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

第八条 会员按照应缴纳的金额以现金或通过银行、邮局汇寄至协会秘书处。

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。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,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,坚持专人审批手续。会费纳入协会财务预算范围,专设账目、专款专用,不得挪用。

第十条 协会收取会员会费,必须一律开具正式的社团会费收据。

第十一条 协会在每年理事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上,向全体理事(或会员代表)汇报当年度的会费收取及使用情况,并接受会员及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二条 本《办法》经辽宁省建设教育协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民政厅、省财政厅备案。

第十三条 本《办法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《办法》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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